![檢討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核定標準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https://p.mygonews.com/upload_newsPhoto/9/9/b/e/96dc1ca094e25e56b06ead86e1947429.jpg)
- 檢討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核定標準
2017年度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15%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額:
1.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7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3.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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